中新網成都7月19日電 (劉樹軍黃惠敏)記者19日從四川彭山縣法院獲悉,成都大邑縣女子餘某冒充市委書記之女和市長前妻等詐騙他人現金191.5萬元,犯詐騙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35歲的被告人餘某系四川大邑縣人,大學本科畢業無業,家住成都市武侯區二環路西一段。今年1月13日因涉嫌詐騙被彭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執行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從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期間,被告人餘某先後以自己與某領導熟悉能夠安排工作,稱自己是眉山市前市委書記餘某之女、樂山市某領導的前妻,自己的父親和哥哥是省上的領導能幫助調動等謊言,先後要求被害人侯某以侯某女兒、陳某某、明某等人,將人民幣36.5萬元人民幣打入其指定的相關帳戶。2013年4月至7月間,餘某向被害人潘某某、潘某謊稱自己是眉山市前市委書記餘某之女、樂山市某領導的前妻,取得了二人的信任。因潘某經營一家工程監理公司,被告人餘某提出合作,並以監理項目需要5萬元保證金為由,讓潘某向指定的帳戶打入現金人民幣5萬元。後被告人餘某又以共同投資購買彭山縣自來水公司10%的股份為由,讓潘某某、潘某向指定的帳戶打入現金人民幣150萬元。
  被告人餘某將所詐騙的款項用於購房、購物和旅游等全部揮霍。2013年9月,被害人潘某某發現自己被餘某騙了,要求其歸還,但餘某不僅避而不見,而且將手機關機。2014年1月6日,潘某某於向彭山縣公安局報案,警方在都江堰青城山景區一農家樂內,將被告人餘某抓獲。到案後,被告人餘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依法查封了被告人餘某以張某某名義向成都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的位於武侯大道順江段商品房一套;扣押尼桑天籟轎車一輛,三星GTI9500白色手機、橘黃色手機各一部,銀白色蘋果ipad平板電腦一臺。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他人現金人民幣191.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66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餘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且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餘某願意退賠被害人的損失,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並責令被告人餘某在判決生效後的30日內,退賠被害人潘某某、潘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55萬元,明某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5萬元,陳某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侯某某、侯某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6.5萬元。(完)
(原標題:女子冒充領導之女和前妻詐騙190萬元 被判11年)
(編輯:SN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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